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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0)

  (一)项目管理处室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为A或B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根据科技计划的年度计划安排,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说明书;
  建议列为重大项目的,须提出重大项目立项推荐书,主要包括:
  1.选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的关联度;
  2.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和申请单位的研究开发基础条件;
  3.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4.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应用前景、市场推广条件;
  5.项目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6.项目管理处室推荐意见。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以下简称条件财务处)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项目立项议案;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立项议案;
  (四)昆明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单位(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按照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提供形式、经费预算和项目组成员等,由项目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拟定,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编制项目合同号。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分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在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查,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每半年向项目管理中心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市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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