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等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证照的,市区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等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证照,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属于单位办公用房或住宅小区规划许可的商业部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协议》等证照或协议原件的,负责行政审批或许可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给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三、整治步骤
全市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阶段要求,稳步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0年12月15日前,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牵头,完成辖区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公告整改阶段。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通告。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按照通告要求,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相应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月28日,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对辖区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整治。特别是在四环十七射、居住小区(别墅区)和滇池面山等拆临拆违工作推进中,一经发现有违法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的,要立即注销各项行政许可。
(四)清理取缔阶段。2011年3月1日至5月30日,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在证照年检或换发工作中,对2008年1月1日起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一日期间,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一律不予年检或换发,并注销原发放的证照。对注销行政许可证后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