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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开始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在综合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具体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采用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移民意见,并将最终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形式发布,作为移民安置实施的依据。
  (八)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或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移民安置等有关手续。
  三、严格执行移民补偿补助政策
  (一)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执行。
  (二)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业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的,可由工程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建设征地范围内非农村移民、企事业单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所需费用合理确定,并给予一次性补偿。需要迁建的,由其自行恢复。
  农村移民城镇化安置,采取业主统一按移民人均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城镇建(购)住房的方式安置。其被征收土地上超过上述统一建(购)房面积部分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前款规定补偿。
  对于不需业主统一建(购)住房安置的移民,按照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现金补偿。
  (六)对实施城镇化安置的农村移民,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后期扶持。
  (七)对土地权属和类别划分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国土、林业、农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农村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办理。
  (九)对移民安置点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四、切实加强实施管理工作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程开工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部门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综合设计代表进驻实施现场,负责向实施单位解释设计意图。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部门和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八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移民安置工程施工图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部门组织专项审查后方可拨款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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