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收、登记:主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办公室的政务行政类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编号、处理;属党务政工类的公文由局党组办负责签收、登记、编号、处理。
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报送市环保局审批的公文,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局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理。
(二)拟办:局办公室负责同志根据来文内容、要求,在文件处理单上拟定办理意见,报送局领导批签或直接批转有关处(室)。
对重要的需要我局办理或答复的公文,办公室应先商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涉及到两个以上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审批;重大事项的公文除送分管局领导外应报局长审批。
(三)批办:局领导批阅后将文件退回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将文件转发相关处室处理。
(四)承办:各处室、单位按照文件办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办工作(急件急办),并将办理结果按要求及时反馈局办公室和局领导;需向上级机关行文反馈结果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行文程序报审报出。
涉及多个处室联合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协办处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经主办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及时报请主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督办:局办公室根据来文和领导批示要求,对承办处室进行督办。
第十七条 对于传阅性文件,在局领导和各处(室)的阅办留存时间最多不超过2天(急件不超过1天,特急件应即送即办);属于需处室办理的文件,待局领导批示后,由主办处室按要求办理。处室需留阅文件时,处室文件管理员在本处室负责人签署后,复印存留并将原件退回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 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的请示、报告,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或其它处室,也不得多头报送。
第十九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对不需提出具体意见的公文,应表示“已阅知”、“同意”、“拟同意”。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环保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津环保办〔2005〕185号)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