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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联合行文用印应将联合机关的名称(或简称)按顺序横排,在同一页内,每行最多三个,印章盖在单位名称上。
  (十)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请示、报告及其他公文需要标注联系方式的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一)主题词:“主题词”--3号黑体字,词目--3号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下加分隔横线;词目由局办公室统一拟定。
  (十二)印刷份数:3号仿宋体字,加括号标注在主题词下一行、抄送机关横线之上右侧位置。
  (十三)抄送机关:3号仿宋体字,主题词下一行,左空一字标识“抄送:”,回行后与冒号后的抄报机关对齐,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后加句号。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标注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机关横线以下位置。用3号仿宋字,印发机关一律为“天津市环保局办公室”,打印时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
  第十条 公文一般使用A4型纸张、计算机打印;双面印刷,左侧装订;公文正文内容超过一页的,需加注页码,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居中位置。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市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
  第十二条 发文的一般程序:草拟、把关(会签)、审修、审核、签发、登记编号、用印、发送。
  (一)草拟:公文主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按照起草公文的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起草形成公文初稿,并填写发文单。
  (二)把关(会签):公文主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草拟的公文内容、文字和格式把关并签署意见,如公文中涉及局内其它单位(处室)工作并需会签时,应在发文单上注明会签单位名称,并送达相关单位会签。
  (三)审修:主办单位将把关(会签)后的文稿送局办公室文秘审核、修改。
  (四)审核:由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并签署送审意见,报有关局领导签发。
  局办公室在审修审核中发现文稿内容格式有与行文要求不符等问题的,应与主办单位协调后予以修改或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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