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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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