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大气综合治理项目,包括集中供热项目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1、重点生态示范县建设;
2、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矿区生态恢复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保护项目。
1、农村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2、生态示范村及清洁能源推广示范项目;
3、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
(五)环保技术研究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1、环境保护科研及产业化推广项目;
2、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项目;
3、清洁能源、节能降耗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配套项目。
(七)国家和省政府重点安排的环保项目和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处理等。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程序: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省级项目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请;市县项目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各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请;省财政直管县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直管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请。
对于项目单位直接申报来的项目和省级部门、各市区报送的单家(只报省财政厅或省环保局)项目,省环保局和财政厅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申报材料分两部分,正文和附件。正文是申请单位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及汇总表。附件为各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附项目立项及其批复文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预期成果及效益分析、经费预算及其配套资金来源等其他有关材料。
各部门、各市区要加强申报项目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切实按照要求申报项目,要按照附表的格式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排序,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汇总表(包括电子版)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提交材料一律为A4纸,一式四份(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各两份)。
(三)申报数量及时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个数不超过2个,各市区申报的个数不超过6个。不得打捆,不得超报,如果超报项目将取消该地区本次申报资格。报送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