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同意(沈政法备字2010年第0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