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卫办〔2010〕37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业申报表请于2010年2月26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区、县(市)卫生局要结合本辖区情况,依据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路径以及我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并将开展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 系 人:王索艳
联系电话:23412840-8102(传真)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降低医疗成本、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收费,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沈阳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要求,通过在全市市管及区、县(市)管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制,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