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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所有企业加计扣除额的审核工作。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及2011年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逐户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2011年未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的,要逐户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提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做到每户必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未按规定申报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限期补正。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盲区或漏报。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不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减免税项目的填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二)跨年度结转项目、无限期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结转、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享受规定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六)认真审核本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审核、调整、汇总工作,在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国别、纳税人所属行业与征收方式的匹配、纳税人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同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以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五、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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