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安委〔20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安委会把2008年定为“隐患治理年”,把治理隐患作为全年工作的主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省、市 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隐患,全面落实市政府确定的25项重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促进沈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实现有效控制较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2.全力以赴排查并消除一大批事故隐患,进一步减少各类重大隐患,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3.建立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
三、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一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一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