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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二)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根据行业特征,事故隐患分为七类:
  (一)工矿商贸事故隐患;
  (二)火灾事故隐患;
  (三)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四)建筑施工事故隐患;
  (五)铁路道口事故隐患;
  (六)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七)其它事故隐患。
  第七条 排查治理责任
  (一)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与行政村负责属地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行业监管责任,安监、消防、交警、质监,建设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或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事故隐患登记备案、报告与评估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后,要立即整改,并定期(每月)上报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上报至各区、县(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同)核实备案,重大事故隐患经各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月报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和同级行业监管部门每月汇总上报一次隐患排查登记备案表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行业监管部门,市行业监管部门汇总本行业情况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条 各区、县(市)政府对上报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组织评估和分级,确认不符合的予以核消。涉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需要技术支持服务的,可向市安委会申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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