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通知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7〕359号)
各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抓紧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并结合我区实际,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管理等工作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要严格执行《细则》,要确保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普查员的选聘要结合当地民族结构,选聘部分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同志,以保证少数民族同志管理的排污单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可以和清查工作同时进行,并根据清查出的普查对象数,最终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量。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培训工作在12月2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