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开展五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和表彰活动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2003年以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政府连续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了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新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继续推进环境执法工作,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五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和表彰活动的通知》(环办[2008]2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先进集体由自治区环保局根据各地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综合评议后确定;先进个人由各地、州、市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各推荐一名。各地、州、市须于2008年1月23日将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书面材料、电子版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