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实施脱硫项目的火电企业名单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新疆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新疆分公司,国电集团新疆分公司,各火电企业:
为推进我区火电企业脱硫项目的实施,有效消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实现“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火电企业脱硫项目的通知》(新环传[2008]17号),明确要求:“我区内所有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含10万千瓦)的火电企业以及位于市区未列入关停、替代计划的燃煤热电企业必须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机组脱硫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表,报我局审核;对于已完成可研审批项目,要力争2008年动工并投入运行;对扩建增容项目,必须实现新项目投运与保留老机组脱硫设施同步运行;其余机组必须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脱硫项目建设并投入试运行”。为便于对火电企业脱硫项目管理,现将位于市区未列入“十一五”关停、替代计划、必须实施脱硫的热电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我区1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名单已在新环传[2008]17号中公布)。三大电力(集团)公司和我区所有位于市区未列入关停、替代计划的燃煤热电企业和自备电厂(含有自备电的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新环传[2008]17号通知要求,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和上报脱硫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脱硫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脱硫项目建设和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加快火电企业建设新型工业化进程,为我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环保部门要报请地方政府下达火电企业限期治理决定,加大监管力度,督办、审查火电企业按期上报脱硫计划和进度,并将通过初审的火电企业脱硫计划报我局。
联 系 人:赵新忠 李 进
联系电话:0991-2337919
传 真:09912819429
电子邮箱:099112369@163.com
附件:未列入关停、替代计划的热电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未列入关停、替代计划的热电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名单
1、神华集团煤矸石电厂
2、乌鲁木齐石化总厂自备电厂
3、中石油独石化分公司热电厂
4、克拉玛依石化公司热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