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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1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管责任,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全年环境安全工作的主线,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重点,即生产、利用、产生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建立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地根据总局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将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本地区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请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时间表报自治区环保局。
  五、各地结合排查工作,切实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的响应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形成应急处置保障能力,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
  六、各地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等专项工作,与日常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相结合,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区域、重点危险源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并填报各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表。
  七、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地将排查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材料按季报自治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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