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8〕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新疆环境监察总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强化我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三同时” 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全区各级(包括自治区、地州市和区市县三级)环境保护局于2006~2007年审批的我区境内的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
(2)建设项目未经审批环评文件的审批机关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3)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或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被举报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设项目。
三、检查内容和进度要求
(1)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治区环保局和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检查工作,重点要逐一现场检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2)区、市、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所在地的地、州、市环保局的统一安排,负责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检查工作,并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其它所有建设项目的检查工作;
(3)自治区环保局将同步进行现场抽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环境监测总站配合实施抽查。
5月16日前,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检查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自治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