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综合配套改革。顺应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加快农村改革发展进程,统筹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优势互补,缩小城乡差距,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互动发展新格局。
1.促进城乡规划有机融合。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规划体系,加快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优化城镇、工业、农业、居住、生态规划布局,进一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加强城乡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水系规划的有机衔接,使之互相配套、融为一体。
2.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用土地流转机制,完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意见,明确农村非农业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程序和方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土地平等的权益。继续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政策。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规范管理,促进农村土地集约集聚利用。积极推进“三置换”,鼓励和引导农户用集体资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住房置换成股份合作社股权、城镇社会保障及住房保障。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程序,增进土地收益分配中的公平正义。
3.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采取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按照“农村原村、组住房已拆迁,居民已居住在城镇(含新型社区),户口仍在原村、组的,必须将户口迁往居住地”的要求,制订出台实施方案,有效整治并切实解决好“空挂户口”问题。适应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制定户口迁移落户的配套服务政策。按照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要求,在深化户籍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整合人口管理体制资源,探索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管理一体化的动态管理和智能化管理的有效机制。
4.建立农村经济发展和富民强村长效机制。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农业补贴机制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提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专业合作等“三大合作”改革和发展水平,有效发挥各类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促进农村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增强集体经济发展造血功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构筑农民与集体经济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力争“十二五”期末,苏州市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总资产突破1500亿元,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平均超过7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倍增,其中财产性收入超过40%。
5.加快城乡环境保护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和监管执法责任机制,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保监管体制,加强生态文明意识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科技和经济政策体系,建立多元环保投融资体制,支持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制定出台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奖惩政策,重点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生态补偿机制,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倡导低碳生活,积极申请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市。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的监管,防治扬尘污染,进一步完善“蓝天工程”推进机制。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和排放合格证制度。建立健全重金属、有机物等高残留、高生物毒性的重点污染物监察机制,形成通畅的环境督察体系,增强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有效形成推动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到“十二五”期末,苏州率先建成一批县市级全国生态文明城市和生态文明园区。
建立健全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全面推进县级市水务一体化改革,建立市县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对城乡防洪排涝、供水排水、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有效保护和水环境全面改善。建立健全流域工程监管体制。健全对太湖、阳澄湖、长江等水系水源水质的监管体制,加强蓝藻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乡镇水利站改革,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三)围绕建设“和谐苏州”,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体系,增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有效协调社会关系、激发社会活力、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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