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重点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印发〈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28号),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为贯彻环境保护部通知要求,全面准确的掌握我区城镇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为我区水源地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政策支持,维护我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就我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及评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及评估工作是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之后,开展的一次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时间更为紧迫、技术要求更为严格的基础性工作,将为各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对推进我区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牵头,指定专人负责,确定技术支持单位,制定实施计划及进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未促进本项工作的开展,各地应积极努力,争取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二、本次调查及评估工作要严格遵照《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和调查及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调查范围和内容、总体思路、技术路线、目标任务分解及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及评估工作,按期编制完成《××地(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
三、我局将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参加国家组织的技术培训,并组织对各地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开展调查及评估工作。各地要对所辖各县和典型乡镇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地要按以下时间进度,抓紧开展调查及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