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依托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经过初步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查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查证结果,共同确定年度扶持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拨款程序,将项目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军工集团在冀企事业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和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
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他单位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组织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半年向所在地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的规定,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报立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