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干部公务出差请销假管理的通知
(新环人发〔2008〕135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要求,为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现就局系统干部公务出差请销假管理规定如下:
1、局机关处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处长)、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出差,根据工作任务和有关事由,个人填写请假报告单,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送局长审批,局长如外出,送在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批准后的请假报告单分别交局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2、局机关副处长、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出差,根据工作任务和有关事由,个人填写请假报告单,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批。批准后的请假报告单分别交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
3、局机关其他人员出差,根据工作任务和有关事由,个人填写请假报告单,处室提出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所有人员出差返回单位后,要及时向审批领导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销假。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局组织人事处、办公室负有监督职责,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休假及因私等其它原因请假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公务出差审批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局公务出差审批单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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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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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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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及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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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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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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