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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我区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我区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8〕1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8]7号)的要求,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对全国进京机动车实施统一环保标志管理,凡没有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进京。
  为组织做好我区奥运期间进京机动车环保检测及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标志管理的实施时间和对象
  实施时间: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
  实施对象:凡在上述时间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的我区核发号牌的机动车,须按要求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
  二、检测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对我区奥运期间进京机动车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自治区环保局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具体检测工作程序由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根据环保部有关要求制定。机动车检测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收取。
  三、环保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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