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3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吨标准煤降低17%,比2005年的1.28吨标准煤降低35.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10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0.9万吨、0.9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2.4万吨、1.07万吨分别减少11.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6%)、15.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4万吨、9.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2.3万吨、11.8万吨分别减少15.5%、16.0%。各县(市)区、高新区“十二五”节能指标见附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
(四)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市及各县(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市)区、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七)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实施退城进园。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做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打造精品钢铁生产基地,提高钢铁产业附加值。贯彻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严禁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做好中央、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市级财政统筹支持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及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