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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
  3.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
  1.负责下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做好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公共墓区等社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司法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财政部门。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各项投入,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的落实,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落实情况。
  4.配合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与奖励工作。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完善和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并监督执行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监管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将职业危害因素纳入劳动合同告知的内容。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5.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设计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工作。
  2.依法负责城市燃气及相关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3.依法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规划部门。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重大危险源场所、电力设施、地下管线等周边安全距离的规划和控制,防止因安全间距规划不足产生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2.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测绘、验收和档案信息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预防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事故。
  (十四)市容市政管理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依据有关法规,负责管辖内城市路灯、景观照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非法建设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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