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实际发生的砍伐量或林勘面积计算费用。
(三)费用收取标准取下限测算。
第二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比照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处理。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同时,对以下收费项目给予减免: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免收临时占道费、临建费;免收地下水费;免收有关项目核准的费用;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修复成本缴纳;绿地破损由电力部门负责按照原标准进行修复,或按照修复成本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电网入地工程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入地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发展〔2009〕588号)规定,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落实工程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电网建设的税收按国家对电力公共服务行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通化市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青苗、经济作物等补偿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正常费用由通化供电公司承担,超标准部分从通化市电网建设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电网建设涉及到跨越,按设计规范实施并确保安全。对已形成的电力架空线路,现有建筑物不得自行进行升高处理,若必须进行升高所涉及的改道、改造等相关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电网建设涉及到道路,在不影响正常运输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所有县道、乡道和村道等非收费经营性道路应无偿给予通行,所造成的损害由电力部门负责按照原标准修复。
第二十九条 电网建设若占用文物土地,应尽量避让各类文物遗址,无法避让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呈报到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进行抢救性清理发掘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列入该工程概算。
第三十条 供电部门要大力宣传电力法律法规,联合通化市电力设施保护及反窃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活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危险的立即办、能办的马上办、有遗留问题的难点着手办,协调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联合治理。各级政府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案犯的惩罚力度,以达到震慑罪犯、减少犯罪的目的。加强执法监督、惩处罪犯。对偷盗杆塔部件、盗割输电线、拆毁供用电设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新栽种高杆植物、开山放炮、采石、采矿、采煤、烧窑,机动车辆肇事、高空抛物、建筑塔吊等损坏电力设施、造成工程建设损失、影响供电正常运行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