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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电网“十二五”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工程建设批复及许可

  第十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保证电网建设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全力推进电网建设。各职能部门要在项目前期立项选址选线时,对规划、土地、矿产、林业、环保、水利、输配电线路路径等按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办理。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定的规划项目选址选线报告,及时将规划项目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建设初勘、初设的工作协调。为更好地解决电网项目建设初勘、初设进场难问题,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各方面办理勘探手续、占地补偿等项工作。对已达成临时用地和补偿协议的,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电网建设方进场作业,不得破坏电力初勘、初设定下的标示物。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的规划许可。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协调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开工。城建、规划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期要求特殊的电网建设项目,经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 电网规划建设开工许可。电网规划建设项目的开工许可以行业管理为主,建设单位征得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同意后再报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城区的电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必要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协调,组织有关环卫、绿化、城建监察、交通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乡、村电网建设项目,由项目属地组织协调,尽快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环评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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