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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在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执法活动违法或不当的,由上级环保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发现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环保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纠正。

  六、在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中,对需要作出监督处理的事项,应当制定执法督察处理文书,并及时送达。

  七、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机构

  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实行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处为总牵头实施机构,负责后督察事项的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和归档等工作,各有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具体专项执法活动的后督查工作,监察总队负责现场调查、取证和现场执法工作,监测总站负责现场采样、监测、分析工作,辐射站负责放射性和电磁辐射后督察中的技术支持工作,科教处协调宣教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媒体的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八、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程序

  1、政策法规处依照每年自治区环保局工作重点和有关业务处室提供的需要后督察的事项,提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计划,报局领导审批后,下达专项执法后督察任务书,视工作需要组成由相关厅局参加、各业务处室、监察总队、辐射站、监测总站分工负责的专项环境执法后督察检查组,开展督察工作。

  2、专项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实行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后督察的依据、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实内容、被督察单位(企业)的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将督察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整理汇总后,依照环境违法事实和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

  九、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措施

  1、对屡查屡犯、恶意违法的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排污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排污单位负责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单位不消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消除,处置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区域限批”和“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责任人,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将企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依靠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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