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环法发〔2008〕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望你们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依明江 电话:0991-2319947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
一、为全面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本办法所称环境执法后督察是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单位(企业)、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内容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环境违法问题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督察不到位等问题开展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环境违法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重点行业、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对长期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存在重大污染隐患企业和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关停等措施的执行情况;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的建设项目,依法执行停建、停产的情况;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应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单位,执行停止或者关闭的情况;区域或行业实施环保限批后的执行情况;环保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检查、总量控制减排等专项检查活动中需落实的有关环境问题;其它需要依法开展后督察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