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可在“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框架内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增加每项公开的具体内容,下列公开内容为必须公开内容:
(一)政策依据公开。应公开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复印件、本项目适用的安置政策标准、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征收补偿方案(含过渡费、搬家费和奖励费奖励办法及对具体征收对象的奖励标准、额度和奖励的起迄时间)复印件等。
(二)征收程序及操作方式公开。 应公开征收工作的流程以及司法执行的相关程序(制成示意图);安置房源的签约购买程序、货币补偿款的支付程序。提供最低居住保障的,应公示其本市他处无住房承诺书。
(三)评估机构及结果公开。 应公开评估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电话等(含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及被征收房屋座落、所有权人、建筑年代(成新率)、合法面积以及评估结果(重置价、装修评估价等),房地产评估师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
(四)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公开。包括六项权利(1.有权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2.有权对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和复议;3.有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权利;4.有权对评估机构作出选择意见;5. 有权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意见;6.有权对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或鉴定的权利)及五项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出真实的证据义务;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上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有义务配合评估机构上门评估复核鉴定义务;对房屋征收部门送达的文书有签收的义务;有履行按约搬迁的义务)。
(五)公示地点、载体和时限公开。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项目所有公示发布的场所和载体以及公示的时间期限。
(六)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公开。应当公示安置房源地点、规划建设套型、购买价格等,以及选房程序(规则)、交房时间、交房程序等。
(七)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工作人员及纪律公开。 应公开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八)特殊补助补贴公开。被征收对象中各种特殊情况需进行补助、补贴时,其适用条件、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加强监督。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现场接待处设立举报箱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及具体情况直接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并对相关涉征事项进行全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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