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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荐第二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荐第二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8]1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明办、环保局、民政局,各地州市文明办、环保局、民政局:

  2004年3月,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将“绿色社区”活动纳入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通知》(新文明办[2004]03号),各地按照要求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2005年6月自治区命名了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自治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决定评选第二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同时,对在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望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推荐。现将推荐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绿色社区

  已命名为地、州、市级“绿色社区”的社区、小区。

  (二)优秀组织单位

  积极参加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并在当地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获得一定经验并可推广,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各级环保、文明办、民政局等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

  (三)先进个人

  1、在“绿色社区”创建工作中积极开展活动,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具备两年及以上“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经验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2、此次被推荐的每个社区可推荐先进个人一名。

  二、推荐名额

  各地按附件一上的推荐名额分配,进行择优推荐。

  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绿色社区

  1、填写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申报表;

  2、编写《申报说明材料》。《申报说明材料》包含文字报告、活动图片及音像资料三部分,活动图片和音像资料为参考内容,以光盘形式报送;

  文字材料部分包括以下8个内容:

  A1:

  A1-1:“绿色社区”创建档案总目录;

  A1-2:本社区获得地州市级“绿色社区”表彰命名文件复印件;

  A1-3:社区图书站内有供居民阅览的环保类书籍、音像及图文资料目录;

  A2:本社区的“绿色社区”领导小组人员构成、职责分工、会议及工作开展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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