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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自治区环保系统信访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自治区环保系统信访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新环办发〔2008〕2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信访事项处置工作效率和质量,顺利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工作任务,促进环境信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自治区环保局决定举办全区环保系统信访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2008年7月6日报到,7日至9日三天培训。

  二、地点:乌鲁木齐市东风路59号自治区党委干部招待所。

  三、参加培训人员: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信访业务人员各1名;

  (二)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所辖各县、市(区)环保局信访业务人员各1名;

  (三)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新源县、霍城县、霍尔果斯口岸,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塔城市、乌苏市、沙湾县、和丰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福海县、富蕴县,库尔勒市、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焉耆县、和硕县、轮台县、和静县、若羌县,阿克苏市、温宿县、拜城县、库车县,和田市、洛浦县,博乐市、精河县,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莎车县、泽普县环保局信访业务人员各1名;

  (四)自治区环保局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自然生态处、规划与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信访业务人员各1名。

  四、培训人员住宿费用自理,由会务组统一安排。其它费用由自治区环保局补助。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按照新环办发〔2008〕123号文件要求,将上半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书面总结和电子版及第二季度环境信访报表交参加培训人员于报到时交会务组。

  (二)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环保局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分别准备环境信访工作经验交流发言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打印80份,于报到时交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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