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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
  新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175号),将新疆列入全国开展危险废物台帐试点工作地区,自治区环保局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开展台帐试点工作是加强和拓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切入点,把握环保部统一部署和技术指导的契机,重点抓住目前新疆危险废物产生大户,敦促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为全面开展我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供经验,把全区台帐工作推向日常化、制度化。

  本次试点工作,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全新的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通过本次试点工作,研究、总结、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帐模式,为环保部完善台帐制度提出科学的建议。在今后的管理中,企业把台帐作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性内容。

  本试点工作属开创性工作,作为全国八个试点省(市)之一,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拿出高水平的工作成果,为全国成功开展台帐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二、试点工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 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立企业危险废物台帐工作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依据,因此,试点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全过程跟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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