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2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克拉玛依市环保局、巴州环保局、阿克苏地区环保局、吐鲁番地区环保局、哈密地区环保局、石河子市环保局;有关试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源头加强危险废物的控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环保部门和产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我区已列入试点省、自治区。按照环保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环保局制定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为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试点地州市环保局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成立工作机构、组织专人认真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取得预期工作效果。
二、试点单位所在地州市环保局,应利用开展试点工作的契机,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组,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各试点地州市环保局和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前,将试点工作机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环保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组”(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并确定工作负责人、联络人、联系电话。
四、自治区将于近期举办试点工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 联系人:李 进
联系电话:0991-2337919
电子邮件: 099112369@163.com
传 真:0991-2819429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21号(邮政编码:830002)
附件:
1、新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新疆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单位回执(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