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城市空气和区域敏感水体环境质量形势分析工作。各地监测部门应充分利用历史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对辖区城市空气和区域敏感水体环境质量的现状、变化原因、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对监测工作质量、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总结和改进。各地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水文、气象、经济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召开环境质量形势分析会议,对环境质量变化、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原因、防治措施效果等进行分析论证,准确把握环境形势,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时完善环保措施。
(三)全面实现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连网。全区已建成运行的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在今年8月底前都应与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连网,确保我局随时掌握各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加强环境质量数据审核,各地环保部门及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要适时对辖区各城市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改进工作。
四、加快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加强企业监控设备运行监督,按时完成比对监测、数据传输、数据审核及提交数据统计报告,有效发挥在线监测设施的作用。已完成比对监测,并经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核确认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收费等执法依据;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不断完善监测内容,提高工作水平;加快环保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按时完成监测及验收报告,并建立完备的监测资料档案。
五、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各地环保部门都应明确监测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制度,按季进行检查、考核和指导;建立和完善监测与监察、监测与污染控制、监测与统计之间的协调连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益;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各种业务考核、奖励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监测人员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断进取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和做好监测工作的压力;支持监测部门加快硬件建设。把监测业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监测经费的落实。
我局在继续对各地监测能力建设支持和对监测工作指导的同时,将采取考核、通报以及与能力建设等支持力度挂钩的措施,加大全区监测工作的推进力度。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每季度对各地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业务考核,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各地监测工作情况报我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