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8〕2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要求,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环境监测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支撑作用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必要依据,是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地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收费中排污量的核定、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事故裁定、污染源减排量核定、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有关环境质量状况考核和发布等环境管理中,必须依据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根据对污染源实施监督、考核监督减排和排污申报登记审查、排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应加大对污染源监督性抽测频次。对于辖区重点源每季度应确保获得一次有效数据,对于重点监控污染源每月应获取一次有效数据,并同步开展燃煤电厂煤中含硫量监测。
(二)加强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审核,严把数据报出关。建立污染源数据审核技术导则。监测人员对监测数据应适时与“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进行对比,结合排污单位采用的生产、治污设施工艺及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完善监测方法和纠正工作失误。严格数据审核和报出程序,切实提高数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对污染源监测的培训、指导和考核。结合工作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应加大对污染源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其掌握污染源监测技能的基础上还要掌握辖区主要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具备对数据处理、判断的能力。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要对各地监测的重点污染源实施不定期抽测,并对各地监测部门其重点污染源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加强对污染源监测的指导,定期考核通报情况。
三、不断完善环境质量监测
(一)环境质量是一切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反映,是确定防治工作重点的依据,各地务必重视和不断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年应重点加强和完善城市空气质量和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做到全面、适时、准确反映其质量现状和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