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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系统政风行风评议第一、二阶段工作小结及第三、四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


  牵头部门:污控处

  责任部门:科教处

  10.建议将“绿色创建”工作与奖励机制相挂钩,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或将“绿色创建”工作纳入到“创建自治区精神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牵头部门:科技宣传处

  责任单位:宣教中心

  (三)环境执法方面

  11.建议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餐饮、娱乐行业噪声管理规定》,限制夜间噪声时段,按照新疆时间执行。

  牵头部门:法规处

  责任单位:污控处、监测总站、监察总队

  12.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执行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2003年起,自治区环保局严格要求阜康小焦化关停拆除,但是,在南疆部分地区仍有小焦化生产。

  牵头部门:法规处

  责任单位:污控处、监管处、监察总队

  13.建议环境监察总队协助地、市、县加大环境执法工作力度,帮助解决执法中的难点问题。

  牵头部门:法规处

  责任单位:监察总队、污控处、监管处、自然处、纪检监察室

  14.乌鲁木齐环境现状不容乐观,要加大环境监测及执法力度。

  牵头部门:监管处

  责任单位:污控处、监测总站、监察总队

  15.锅炉除尘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建议环保部门能为企业提供长期、高效的治污技术和设备信息。

  牵头部门:污控处

  责任单位:监管处、自然处、科教处、监察总队、咨询中心(产业协会)、评估中心

  16.建议加大对区、县级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牵头部门:组织人事处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污控处、监管处、自然处、

  科技宣传处、监察总队

  (四)环保资金项目方面

  17.制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减排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坚持财政补助资金与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坚持以奖代补、公开透明的原则,向重点企业、污染治理任务重的行业和减排项目倾斜,多扶持国有大企业、老企业。

  牵头部门:规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污控处、监管处、监察总队

  18.建议每年排污费收取计划以文件形式下达,便于企业根据文件上报,申请资金计划。

  牵头部门:污控处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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