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克拉玛依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267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组织对绵阳、无锡、金坛、溧阳、福州、镇江、常州、沈阳、克拉玛依、库尔勒、江门等11个国家环境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三年一查”原则、工作程序和《“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复查,我局定于2008年7月29日-30日对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现场复查。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协助我局开展复查工作。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污控处 杜新宪
电 话:(0991)2337919
附件:克拉玛依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组成人员名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克拉玛依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复查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