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查阶段。
各地(州、市)环保局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新环控发[2008]121号)有关要求,对辖区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排污费核定征收情况进行自查,于2008年8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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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重点稽查阶段
自治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9月间根据各地自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自治区环保局确定的“排污费征收稽查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分组实施重点稽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要求,切实开展好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开展重点稽查。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在自查报告中要如实反映通过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发现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结果,并提出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的建议。
(三)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针对各地自查和重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州、市)环保局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可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对存在问题突出的排污者,可追缴其近三年欠缴的排污费。
(四)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认真做好2008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总结,全面了解各地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的工作模式,探索建立排污费征收监督和稽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
附件:排污费征收稽查重点企业名单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排污费征收稽查重点企业名单
1、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2、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铬盐厂)
3、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雅满苏铁矿选烧厂
4、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