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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8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8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8〕2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为切实加强我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根据《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新环控发[2008]1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疆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情况开展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为保障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序进行,自治区环保局成立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联社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一建 自治区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孟庆新 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张军林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达来西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成 员:规划与财务处、污控处相关人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稽查科等相关科室人员
  自治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对各地(州、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立案稽查。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工作。
  二、稽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对所有排污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排污申报登记,对拒报、谎报、瞒报的排污者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二)是否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确核定排污量;
  (三)是否按申报核定数据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四)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的行为,是否依法催缴、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减、免、缓的行为;
  (六)是否按要求设立收费台帐,收费票据及文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污染源档案;
  (七)各项报表管理是否按要求进行,是否正确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是否按时上报电子数据库和文字报告。
  三、稽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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