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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8〕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各地、州、市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各有关开发区、工业园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其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科技厅决定联合开展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及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自治区环保局承担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环境监督等职责,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科技厅分别负责建设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
  三、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根据《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定》(见附件一)开展。
  四、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 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共同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共同授予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
  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直接向商务部、科技部提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包括自治区环保局出具的环境绩效证明、自治区经贸委和科技厅出具的相关意见。
  六、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科技厅成立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成员由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自治区经贸委工业园区管理处、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创建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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