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的要求,2011年的专项整治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分级进行督导。
具体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6月2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7月1日-7月20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晋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过程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分别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开展针对性垂直督导。
第三阶段:市、县级政府督查检查(7月21日-8月30日)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对一类、二类企业要逐个进行检查,对三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在市、县级政府督察阶段,省有关部门会对重点县(市、区)及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
第四阶段:省级督查指导(9月1日-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