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公证工作是社会信用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充分运用公证法律服务手段,有效发挥公证工作的法律证明、沟通、监督、服务的职能,保障我市房地产、建筑、金融、招投标及劳动力等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推行阳光工程,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职能作用
公证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及强制执行力,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范经济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充分运用公证法律手段,为我市土地、建筑、金融、招投标及劳动力等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范围和事项
根据《
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民商事活动中,凡涉及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事项,公证机构应当积极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公证服务:
(一)属于继承不动产,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
(二)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和“遗嘱继承权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