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本部门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深化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深化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部门和所有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了解和掌握今年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各企业也要制定本企业深化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整阶段(7月)
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运政发〔2009〕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分别组织对重点企业垂直督导。
(三)县级政府认真检查(7-9月)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对一类、二类企业要逐一进行检查,对规模以上三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四)市政府督查指导(7-11月)
市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各阶段进行督导,对重点地区、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实施针对性督查。对一类企业要逐个检查,抽查一半以上的二类企业,规模以上三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
(五)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对本县(市、区)、开发区的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按要求汇总上报市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全市的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深化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深化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建议市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进行约谈,直至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