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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逐步将一些公益服务性质职能转移给有资质有能力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转移给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本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转移给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职能主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康复服务、智障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流动人口服务、法律援助、司法矫治、婚姻家庭服务、就业辅导等。

  5、实施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

  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依照《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6、委托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履行相关慈善募捐等职能。委托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代表政府统筹管理全市慈善募捐活动,建立慈善募捐申请和审批制度,规范全市慈善募捐行为。

  一是承接政府对慈善组织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镇(街道)建立慈善组织网络,实现救助、募捐、款物交送、信息报送等慈善工作的纵向联动效应;

  二是承接政府对全市募捐性活动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建立慈善募捐的申请和审批制度,规范全市慈善募捐行为;

  三是承接政府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接受市民经常性捐款捐物,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对捐助物品进行消毒、分类、包装和管理,以及承办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发放工作;

  四是配合政府组织协调民间救灾、救济工作;配合政府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慰问工作,协助政府管理民间募集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五是承接政府编制珠海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是承接政府组织实施全市性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七是承接政府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是承接政府组织和管理慈善义工活动;

  九是组织开展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和服务工作。

  7、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

  一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的收入和政府职能转移中的拨款,依照国家相关非营利性税务优惠政策的规定,给予减免税待遇;

  二是落实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优惠政策。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有线网络及通讯费用,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公办福利机构的同等待遇;

  三是建立募捐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募捐的管理制度,在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时,由有关政府部门严格监管,防止出现捐赠款物管理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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