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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汕市环[2008]111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更好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促进污染减排工作,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国家、省先后发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提出目标和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也是污染减排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认真按要求组织实施,有关排污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既定工作计划完成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市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也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同时,结合重点污染行业污染整治,同步推进市控以下重点污染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争取明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建设和维护,各区(县)环保部门共享;有条件的区(县)环保部门也可建设本辖区监控平台。各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由排污单位负责,经费自筹;环保主管部门督促按期完成,有条件的可给予经费补助。

  三、将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作为建设项目和污染限期治理(整改)项目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对于新、改、扩建的单位,要按照审批要求,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时同步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使用;对于限期治理(整改)单位,要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四、严格按规范标准建设,保证质量。要按照国家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的各项相关技术规范,采用通过国家认证的设备,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需使用网络宽带进行数据传输,各有关排污单位要开通有线宽带接入服务,无法办理宽带接入的可选用无线上网传输。新安装监控设备单位一律按要求一步到位;原采用拨号连接方式进行信息传送的单位,数据采集传输模块要在今年9月底前进行相应改造升级,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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