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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
(汕市环〔2008〕127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是污染源管理、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现将省环保局制订的《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提出的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学习《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熟悉《导则》规定要求,加强宣传,有效推进我市的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二、对在管排污单位在年内进行一次清查,分批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工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优先排查并完成整治。对原已完成排污口规范化的单位,设立情况不符合《导则》要求的,进行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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