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协调各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畅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召集项目审批会,按照“集中审批、限期办结、协调推进”的原则,推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完善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分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跟踪落实,抓好督办,及时汇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力争年度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补助资金规模不低于2011年。各省辖市、县(市)要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切实增加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政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不留缺口。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作用,做好融资工作。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
(六)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分配公平。要认真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永久性标示牌制度,进一步把好工程招标审查关、施工图审查关、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关、现场监理关、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执法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拉网式排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要以贯彻落实审查公示制度为重点,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和退出机制。把好保障对象准入关,实现阳光操作,公平分配。要完善政策,堵塞分配环节的漏洞,加强动态监管,实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者及时退出。
(七)加强运营管理。各地要切实抓好存量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和管理,切实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主体,加强租售管理、物业服务和修缮维护工作,健全运营管理费用筹措机制。要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商业化管理方式,切实降低运营成本。要通过配建的商业用房等经营服务设施的收益,弥补保障性住房运营资金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就医、就学等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投资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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