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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规定的范围经营,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措施和严格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价格和计量政策,经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五)营业场所设置在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及铁西区的,经营区域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营业场所设置在其他地区的,经营区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六)与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七)在营业场所内,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经营项目须设置单独的经营专柜及收款窗口,并有明显的提示标记。
  (八)经营的药品种类应达到3500种以上。
  (九)具备24小时服务的能力,确保及时提供足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
  (十)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十一)配备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须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驻店药师上岗资格证;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须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配备的营业员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上述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十二)营业员须掌握医疗保险政策,熟悉所售药品的特点、规格及有关规定,正确介绍药品的特点、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防止差错事故。
  (十三)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订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微机等设备。
  (十四)建立健全购、销、存方面的管理制度。
  (十五)建立健全配药责任制。
  (十六)按规定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申请:
  (一)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份的11-13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需填写《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所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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