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停车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汕价〔2011〕11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粤价〔2009〕247号)和我局颁发的《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2011〕106号)、《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1〕107号)规定,现就做好停车场明码标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提供机动车保管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必须依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应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保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区域,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标价牌的规格统一为长120cm、宽80cm,采用加贴防紫外线荧光膜制作。
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收费单位、定价方式、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保管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的监制,按照谁核发收费许可证谁监制的原则,收费许可证由市核发的,其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收费许可证由区县核发的,其标价牌由各区县物价局价格检查机构监制。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名称、性质、停车场场地和车辆停放情况,申请事项;
(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人委托书 (注明委托办理申请明码标价牌监制事宜)、经办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