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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文本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文本的通知
(汕价〔2011〕127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各平价商店: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粤价〔2011〕6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平价商店的管理,我们结合地方实际,对省印发的协议书示范文本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形成了《汕头市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文本(同时提供平价商店承诺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程序对业经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并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 1、汕头市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文本(试行)

  2、汕头市(  )平价商店承诺书(参考文本)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汕头市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试行)

  甲方名称:          (物价局)

  乙方名称:          (平价商店名称)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11〕39号)文件精神和规定,现就合作建设平价商店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积极向乙方提供相关物价政策的咨询,传递农副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乙方依法依规,遵纪守法经营农副产品平价商品。

  第二条 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搭桥牵线”,协助联系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生产企业,有效促进“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促进乙方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甲方主动协助乙方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扶持乙方建设平价商店。

  第四条 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规划布局等工作。

  第五条 乙方应为依法独立自主经营企业。乙方经营的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应当符合《汕头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要求。

  (一)乙方同时经营《目录》所列的各类农副产品,其具体品种不得少于《目录》总数的60%,且蔬菜不得少于1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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